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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戏案案情介绍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次数:猴戏案判决

河南梅溪律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野猴艺功不可没

一、事件经过

2014年7月9日

新野县樊集乡农民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四人携带自己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因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被该市森林公安局刑拘 。在查清四人所带的6只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提请批捕。9月23日,经黑龙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由于情节较轻,法院决定不予以刑事处罚。

新野4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被刑拘,后被法院认定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 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但当地的猴戏艺人们仍然感到不公,4名当事人心有余悸的同时也正式提起了上诉。

虽然未被判刑,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罪名,却结实

地落在了这4个人身上,更是波及所有情况相同的猴戏艺人。距今已

有两千多年历史、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新野猴戏,省级非遗的民间传

,怎么就成了犯法?此次上诉对于新野猴戏艺人来说至关重要,猴

戏艺人需要知道,没有运输证携带猴子出去表演到底是不是犯罪。所

,律师的甄选工作也是慎之又慎。

9月份新闻报道后,我们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一直在关注着事

件的发展,讨论着其中的法律问题。作为南阳律师,更有责任有义务

为猴戏艺人辩护。10月16日,征集公告发出后,我们第一时间报名,

免费为其辩护。

11月1日,农历闫九月初九,新野猴戏艺人在猴王庙祭祀猴王。

当天,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给他们带来了好消息:二审辩护律师团已组成,经过十多天的甄选,由来自河南、黑龙江、陕西3省的贾天涛、王文、刘兆庆、马海涛、方家朝、马千里、宋场、姚永安等8名律师组成律师团,为他们二审辩护,其他报名的律币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共论辩护事宜;黑龙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也发来回复:“基层法院已将上诉状、案件材料转交到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将按规定程序审理。”

2014年9月23日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4位农民携带各自驯养的猴子从河南省到黑龙江省,未凭驯养繁殖合法饲养证按规定程

序报请批准,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

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考虑到被告人带领自繁个人驯养的猴猴演出,

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后,四

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28日

3省8名律师组成的辩护律师团给黑龙江林区中级法院、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同时发出要求二审公开审理

的申请。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批转黑龙江省林区中院要依法开审理此案。

2014年12月4日

辩护律师团将二审辩护词递交黑龙江林区中级法院。黑龙江林区中级法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定于2015年1月20日在南阳新野异地公开宣判。

二、新野猴戏案二审改判无罪:律师做了哪些事?

1月20日,南阳市新野县四名“猴戏”表演艺人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一案,经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新野县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改判四名上诉人无罪。从一审认定有罪到二审无罪宣判,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辩护团功不可没。辩护团中的主力成员贾天涛,将为我们还原案情,讲述律师们在二审期间力挽狂澜的经过。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学习研讨

律师团介入此案后,贾天涛主任多次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刑法、刑

事诉讼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进行深入

的研讨。诸位律师各抒己见,对此案的代理辩护形成共识:携猴卖艺不构成犯罪。

为传承文化遗产,主动给予法律援助

“新野猴戏作为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汉代就有,一直延续到现在。明朝时,吴承恩在新野当过知县,新野猴猴也是他创作《西

游记》的灵感来源。

目前,全国耍猴的民间艺人大多来自新野,二审判决在某种意义上讲,挽救了我们的猴猴产业。”贾天涛说。新野猴戏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十分有名,一审判决一出,立刻引起了梅溪律所律师们的注意。“免予刑事处罚也是有罪判决,猴戏艺人被判有罪,这对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一个致命打击。如果全国各地都以之为判例进行效仿,这门民间艺术就可能要失传。”为了挽救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民族文化传承下去,贾天涛萌生了组织律师团代理该案,为猴戏艺人们做二审辩护的想法。考虑到这些艺人都是农民,利用农闲时间外出表演赚钱,“全国各地跑,有时候一天吃不上一顿饭,非常不容易”,贾天涛决定给予他们法律援助,即进行义务代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梅溪所被省司法厅授予“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我个人也是司

法厅评选的“十佳法律援助律师’之一。为保护民间文化而进行公益

诉讼,是我们应担的一份责任。”贾天涛说。

为争取无罪辩护,力邀法官实地参观

在探讨辩护思路的时候,贾天涛和他的律师团曾一度遇到瓶颈。他们研究了一审判决,认为一审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并没有问题。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而涉案的四位猴戏艺人在携带猴猴到黑龙江省表演时确实未经审批,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但是,艺人们进行演出,客观上确有携带猴猴的需要,本案也确实存在特殊情况。”贾天涛向二审的审判人员提出,希望他们能够亲自来到新野,

对猴戏艺人和猕猴平时的生活状态进行实地考察。

黑龙江省林区中院的工作人员受理了他的请求,不远万里来到新野,来到了猴戏艺人们的家中。眼前的景象使他们受到了震撼:艺人与他们引养的猴猴相依为命,每天吃住都在一起,对小猴子就像对自的家人一样爱护。他们的行为不但不会导致猴猴伤残、致病,反而使危的猴猴群体得以繁衍生息,不断壮大。与此同时,许多在外地漂泊表演的艺人也回到了家中,他们纷纷向审判人员反映情况,述说着自己的不易:“外出表演一去俩月是常事,今天在这儿,明天在那儿,起运地是新野,但目的地不定,这个运输证该昨办?”经过实地考察和感受,审判人员对案情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这为二审改判无罪打下了事实基础。

为保护弱势群体,以法为据据理力争

经过反复研究与商议,律师辩护团决定对猴戏艺人进行无罪辩护,无罪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13条第2款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涉案的四位猴戏艺人在没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把猴猴从河南运到黑龙江,此举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行为。此外,从民间艺术的传承、艺人群体的声誉、猴猴种族的繁衍等方面考虑,这些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正如律师团在辩护词中说的那样:“田军安等四名猴戏艺人,漂泊四海,居无定所,以卑微的生存方式在街头卖艺,获取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他们以猴戏为技艺传承,养家糊口,娱乐民众,至今已有1500多年历史,他们是最朴实最善良的农民兄弟,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而不是鄙夷和驱赶,更不是从刑法上予以否定”。因此,辩护团主张,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不是犯罪,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三、法院判决

新野耍猴艺人黑龙江被判有罪案南阳二审改判无罪,听到无罪判

,鲍风山等人喜极而泣。

2014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就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在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审理查明,以上4名上诉人均系河南省新野县樊集乡农民。四名

上诉人在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情况下,于2014年6月下旬,利山农网时间携带各自引养及合养的共6只貌猴由新野县乘车外出进行猴艺表演,以营利谋生。同年7月9日,4名上诉人到达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进行表演。次日10时许,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发现4名上诉人利用野生动物表演,经依法传唤调查后,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危野生动物将4名上诉人刑事拘留。

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在未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猴猴从河南新野县携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规定,但4名上诉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了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故四名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改判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无罪。上诉人田军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将择期依法对其另行宣判送达。现场判决书宣读完,旁听席响起如雷的掌声鲍风山等人喜极而泣…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大部分是猴戏艺人

和他们的家属。来自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的4名法官端坐在审判台

触风山、抛庆山、苏国印三名农民神情凝重地坐在上诉席上。

当审判长宣布“撤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无罪”时,鲍风山等人喜极而泣,旁听席上响起如雷的掌声。

新野县猴猴养殖协会会长张俊然代表新野猴戏艺人将一面书“保护非遗,公正执法;传承猴戏,功大如山”的锦旗送给审判长。

宣判结束后,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当庭领取了判决书,并和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合影,以示感谢。

对田军安经多次依法传唤未到庭的原因,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

法院宣传处负责人刘金梅说,经他们联系得知,田军安目前在天津打工,老板也不准假,无法到庭。

田军安的辩护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解释说,田军

安未到庭的原因,主要是经历此事后的惊吓和恐慌,他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本来就胆小怕事,加上以前从没有经历过这种案子,在外地被刑拘、判有罪之后,受到了较大惊吓,尽管我多次告诉他‘上诉判决不加刑’,但他还是不敢出面。也正是因为这样,几个当事人得知终审结果后,虽然都如释重负,但并没有非常开心,更没有笑容,情绪并不太高,毕竟这个案子,对他们和家人的影响都太大、太深远了。

鲍风山是位52岁的老艺人,感慨说:经过半年多折腾,法律终于还了他们一个公道,还好,要不然,我们一家人顶着大高帽子,以后还昨做人?还了我们猴戏艺人清白,这个结果太重要了。

对此案的结果,新野县樊集乡鲍湾村猴戏艺人杨林贵一直非常关注。参加旁听时,他特意坐在了第一排。“这个结果太重要了,还我们要猴一个清白,以后要去外地要猴,不用再担心被抓进看守所了。”今年59岁的这位老一辈猴戏艺人感慨地说。

南阳市林业局野生保护站工作人员表示,猴戏艺人通过要猴卖艺

饲养繁殖,对这种保护动物的保护和繁殖是有利的,在这方面,新野的艺人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国家对这种行为也是鼓励和提倡的,但艺人必须学法懂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才可能避免像鲍风山等人遇到的麻烦。这个行业毕竞涉及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禁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运输、携带野生保护动物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或受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省境的,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2)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报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黑龙江法官千里迢迢赶到南阳,异地审判充分考虑当事人经济压力,以及东北异常寒冷等因素

除了判决结果,此次开庭让几名猴戏艺人欣慰的还有,他们不用再千里迢迢赶赴黑龙江出庭了。

对于此次异地宣判,刘金梅说,对他们来说,这种异地判决并不多,主要是考虑到几名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下哈尔滨的严寒天气,并经过了上级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

刘金梅讲,在此之前,他们与几名当事人沟通得知,当前春运在即,火车票买不到,飞机票又太贵,使得几名当事人及家属、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等方面的诸多人员赶赴黑龙江存在现实困难。

“况且,如果他们来哈尔滨,正值三九严寒时节,最低气温低至零下30摄氏度,他们不一定能适应,还需要专门购买御寒服装,这会对他们造成浪费。”她说,本着司法便民精神,他们最终决定派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及合议庭成员共7人赶往新野宣判此案,免去当事人的奔波之苦。

刘金梅还说,在决定到新野之前,他们也曾尝试采用视频宣判形式,但因为新野当地的设备问题而未能成功。

“工作人员提前一天赶到新野,还去了几名猴戏艺人在樊集乡的

家里进行看望。在经过了充分沟通之后,工作人员还给每个当事人捐

助了100元从老家到县城的交通费。”她说,他们就是要“从感情上抚慰他们”,让“当事人看到法官有情,法律有情”。

终审纠正一审判决,值得肯定。此案自去年7月份发生以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马千里、方家朝,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杨,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永安等

此案的公益辩护律师团成员在内,都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谈及终审判决结果,刘兆庆认为,这是要猴艺人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成被告人的首个案例,其判决结果是社会各方共识的回归。按照刘兆庆的说法,假定4当事人在没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情况运输猕猴属于犯罪,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承办此案的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一些行为,也涉嫌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共犯。“好在,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纠正了一审判决,值得肯定。”他说。

后续关注

追问:1.死亡猴子能否赔偿?

鲍风山说,对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寄养在牡丹江一家动物园而死

亡的猴子阿丹的赔偿问题,“我是舍不得,还想让他们赔”,但他又表

,还没有想好,会和律师再商量。

按照鲍风山的说法,像阿丹这种会表演的,训练出来很麻烦,

每只至少值1万元,他们一直都是把它当家人一样看待。

对此问题,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负责人刘金梅表

,此次终审判决主要针对的是刑事问题,民事问题他们暂时还没有

研究。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他们与相关部门会认真对待,回应关切。

2.能否进行国家赔偿?

几名猴戏艺人的辩护律师都表示,他们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之后,可能会提起国家赔偿。

按照判决书查明资料,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4名猴

戏艺人均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就此问题,刘金梅表示,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比较专业;需要她咨询相关业务部门才能给出明确说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切都会依法进行。

3.会启动错案问责吗?

此案终审判决发布后,不少网友都表示肯定,但也有网友提出,既然终审认定无罪,那么一审认定的有罪判决是否错误?是不是可以对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启动问责程序?

对此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一负责人认为,此案的一审判决虽然是有罪判决,但并非错判。

“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作出有罪判决也有明确的依据,因此我们认为这并不是错判,也就不会启动问责程序。”她说,“罪与非罪,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刘金梅也认为,此案一审判决的争议,属于对法律适用的理解问题,不算错案。

历经波折,促新野猴戏规范发展。“从有罪到无罪,也确确实实

给我们上了一课。”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会长张俊然说:“如果此次终审维持原判,那么就会形成示范效应,对新野县当地的上千猴戏艺人形成巨大的压力,不能外出要猴戏,这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昨传承?”新野县猴猴艺术养殖协会会长张俊然说,此案案发以来,作为社会最底层的猴戏艺人,他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扶,此次法院终审改判,也让他们充分看到了司法部门对于猴戏及猴戏艺人的看重和敬畏,给猴戏的传承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特别是经历此案,新野猴戏这种文化遗产闻名全国,广为人知,

备受关注,实在难得。”他说。

即便如此,在认识到法律规范愈来愈严格的现实问题后,包括张俊然在内的不少猴戏艺人仍然对猴戏的发展前景表示担优。“办不来运输证,就是森林公安局不抓人,那也可能被林业局处罚。这还是一个大问题。”张俊然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四处流浪的猴戏艺人实在难以靠自身力量解决,需要有关部门创新管理。 

该事件始终受到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CCTV7聚焦三农、今日说法、涉渡新闻、江西电视台、河南法制报等30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对猴戏案件公正、公开审理,最终得到改判无罪的结果起到了舆论监督与推动作用。

传承了几千年的新野猴戏,模式一直未变,出现现在的发展难题,

是必然的。新野猴戏现在存在的问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制度的调

,使得这种文化遗产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文化遗产是我们的共同

财富,我们也不希望看到它的衰落。

现在二审改判无罪,表面上看这个事情告一段落了,但我们最头疼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根据猴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简化办理程序;考虑新野猴戏的长久发展,应成立猴艺表演艺术团,把猴戏表演合法的从街头请到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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